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調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調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調字第759號原告 蔡秉森 被告 陳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彥智返還借款,然觀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其住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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