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612號原告 魏曉桂 被告 葉揚名 訴訟代理人 彭以希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即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