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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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救字第7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萬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聲請人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申請人資料審查詢問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業於99年7月1日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等事件,現由本院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補字第910號卷宗查核屬實,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薪資證明、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勞保投保資料、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等,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昭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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