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賴正宗
劉偉誠 被告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廖貴烽人被告 曹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