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80號原告 孫月 和被告 王森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5行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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