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證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原告山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長志 被告 林鴻賢 上列被告林鴻賢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鴻賢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原告起訴 劉佳朋 部分,另以裁定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宋雲淳
法官吳旻靜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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