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債權人 張宏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東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黃東洲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其他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05年5月12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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