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袁簡敏 被告 王振誠
許思婷 郭書宏 楊明元 吳育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386號詐欺案件(偵查案號:10
2年度偵字第3503、168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振誠、被告許思婷、被告郭書宏、被告楊明元、被告吳育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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