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30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義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30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