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彰化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46、1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8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既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