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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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
2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16日、7月16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等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羈押期限即將屆滿,雖本案業已於98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日判決,然本案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尚未判決確定,本院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手段、情節及為保全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之執行等一切情狀,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8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