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3年度緩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柒台、計算機陸台及六合彩簽單肆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賭博罪,業經緩起訴處分,扣案之其所有供經營簽賭所用之傳真機7台、計算機6台及六合彩簽單4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觸犯賭博罪,業經聲請人以93年度偵字第25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卷宗可稽,扣案之傳真機7台、計算機6台及六合彩簽單4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保管字第99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前揭規定,自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