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具保人因上受刑人涉犯施用毒品罪,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罪業據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通知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函暨拘提報告等在卷足憑,且通知具保人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亦有卷附通知、該通知之送達證書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