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賭博案件(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85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賭博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30日,以90年度簡字第85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並於90年11月30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於94年8月2日起至95年2月21日被查獲之時止),另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前揭緩刑期內即95年4月27日,以95年度易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於95年5月1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案件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前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5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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