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沈育坤┌───────────────────────────────────────────────────────┐│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六福診所負責人 吳繁 │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94年9月30日│19,256元│WA0000000││││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