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顗瑾
陳李錦雲輔佐人陳慧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顗瑾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上午7時53分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由東往西方向行經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前時,適逢被告陳李錦雲往同方向步行卻未靠右側行走,被告邱顗瑾因而追撞前方之被告陳李錦雲,因此人車倒地,被告邱顗瑾受有左腳踝挫傷併擦傷、左手肘擦傷等傷害,被告陳李錦雲則受有右股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民國108年5月29日公布之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108年5月29日公布之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即被告2人已於108年7月18日經本院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卓俊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