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郭思涵 被告 林華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65,741元。
該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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