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鴻運家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山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9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