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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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附民原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附民被告 黃冠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郁婷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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