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8號
98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永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34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7年12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3月10日及98年5月10日並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雖因本案證人詰問程序已畢,認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而於98年5月10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然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請求因家庭狀況需具保停止羈押,非得為本院審酌之因,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羅秀緞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