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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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葉倩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0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高建隆 │88年06月07日│88年10月31日│200,000元│CH397141││││││││││├─┼─────────┼───────────┼───────────┼─────────┼────────┼──┤│2│高建隆│88年06月07日│88年10月31日│200,000元│CH397142││││││││││├─┼─────────┼───────────┼───────────┼─────────┼────────┼──┤│3│高建隆│88年06月07日│88年07月31日│200,000元│CH397143││││││││││├─┼─────────┼───────────┼───────────┼─────────┼────────┼──┤│4│高建隆│88年06月07日│88年10月31日│200,000元│CH397145││││││││││├─┼─────────┼───────────┼───────────┼─────────┼────────┼──┤│5│高建隆│88年06月07日│88年10月31日│200,000元│CH397146││││││││││├─┼─────────┼───────────┼───────────┼─────────┼────────┼──┤│6│高建隆│88年06月07日│88年08月31日│100,000元│CH39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