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 邱豐娥福隆汽車貨運行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黃筱雯
張華砡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府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裁處書(編號:006821)所為之處分,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2月22日環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30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仍有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培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