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家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74、75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5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彭家閎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彭家閎前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下稱第1案);復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5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第2案);上揭第1案及第2案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4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甫於10
1年9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於網路結識不知情之 夏鈺雯 並得知夏鈺雯家中急需現金應急,明知其並無為夏鈺雯代繳通信費用之真意,竟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於102年4月至6月間,先向夏鈺雯詐稱:若夏鈺雯提供身分證件申辦手機號碼門號搭配專案手機或平板電腦方案,每支門號彭家閎將付予夏鈺雯5000元,且其將代夏鈺雯支付通信費用,夏鈺雯無需支付通信費用云云,致夏鈺雯陷於錯誤而親自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相關手機門號申請書上簽名,並提供申請門號所需身分證件及健保卡,再由彭家閎交付附表編號1至6所示手機門號予業務承辦人員並轉送相關電信公司,致相關電信公司承辦人誤以為申辦人確有按期繳納月租費真意,而交付附表編號1至6所示門號SIM卡及專案手機或平板電腦。 嗣彭家閎 取得附表編號1至6所示手機門號SIM卡及專案搭配行動電話或平版電腦後,即將手機SIM卡及專案手機或平版電腦均轉售他人以換取現金,且未依約交付約定價款予夏鈺雯,且僅繳納極少部分月租費後,即未再繳納相關月租費用,相關電信公司及夏鈺雯始知受騙。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彭家閎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告訴人夏鈺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台灣大哥大補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明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遠傳電信TWC00GP-Y0Y3月租645平板-3G-無線飆網775限36-預繳1800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繳費通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102年5月、6月、7月、8月電信費帳單及通話明細、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9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欠費明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10
2年7月、8月、9月電信費帳單、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29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及檢附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總欠費金額及繳費紀錄表、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遠傳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亞太行動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亞太電信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攜碼-企業23-A手機990/998限24+飆網775八折限24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影本、門號/代表號申請代辦授權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月租675平板-3G-無線飆網675限36-預繳1800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門號/代表號申請代辦授權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亞太電信逾期繳款通知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102年7月電信費帳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102年7月、8月電信費帳單、亞太電信官方網站/門市查詢資料、員警職務報告、遠傳公司回覆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遠傳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9月25日法大字第000000
000號書函及檢附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影本、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5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欠費明細、中華電信臺中營運處第一服務中心104年7月3日一服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書、被告名下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各家電信業者之查詢資料。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是被告上開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爰就本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查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
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已提高罰金刑上限,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詐欺行為而同時向告訴人及如附表所示各電信公司詐欺取財,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
6所示6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性自主、竊盜、詐欺、偽造文書、毒品等多項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改,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訛詐行動電話及平板電腦轉售獲取不法利益,所犯造成告訴人與被害人財產損失,復未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應值非難,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及其高職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29號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詐得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6張、行動電話4支及平板電腦2個,雖均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然因均非違禁物,非屬應強制沒收之物,既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另予宣告沒收,均併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手機門號│電信│申辦日│帳寄地址│詐得財物││號││公司││││├─┼─────┼──┼────┼──────┼─────────┤│1│0000000000│遠傳│102.4.23│臺中市西屯區│網卡專案(申辦3G網││││電信││西屯路2段上│卡並預繳電信費用即││││││石北三巷20號│可取得專案平板電腦│││││││1個及門號SIM卡1張│││││││)│├─┼─────┼──┼────┼──────┼─────────┤│2│0000000000│遠傳│102.6.21│臺中市東區進│攜碼專案(無須預繳││││電信││化路206巷(起│通話費且取得搭配行││││││訴書誤為弄)3│動電話1支及門號SIM││││││號│卡1張),於102年5│││││││月6日申請中華電信│││││││門號並於102年6月21│││││││日移出。│├─┼─────┼──┼────┼──────┼─────────┤│3│0000000000│臺灣│102.5.6│臺中市東區進│攜碼專案(無須預繳││││大哥││化路206巷(起│通話費且取得搭配行││││大││訴書誤為弄)3│動電話1支及門號SIM││││││號│卡1張),於102年4│││││││月30日申請中華電信│││││││門號,並於102年5月│││││││6日移出。│├─┼─────┼──┼────┼──────┼─────────┤│4│0000000000│亞太│102.6.4│臺中市西屯區│攜碼專案(無須預繳││││電信││西屯路2段上│通話費且取得搭配行││││││石北三巷20號│動電話1支及門號SIM│││││││卡1張)│├─┼─────┼──┼────┼──────┼─────────┤│5│0000000000│遠傳│102.6.11│臺中市西屯區│攜碼專案(無須預繳││││電信││西屯路2段上│通話費且取得搭配行││││││石北三巷20號│動電話1支及門號SIM│││││││卡1張),於102年4│││││││月18日申請台灣大哥│││││││大門號並於102年6月│││││││11日移出。│├─┼─────┼──┼────┼──────┼─────────┤│6│0000000000│遠傳│102.6.7│臺中市西屯區│網卡專案(申辦3G網││││││西屯路2段上│卡並預繳電信費用即││││││石北三巷20號│可取得專案平板電腦│││││││1個及門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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