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43號原告 曾美忠 被告 譚思瑜 上列被告譚思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33號),經原告曾美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