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328號債權人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私立 宇飛 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敘明:㈠若係主張借款: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完整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2、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3、000048號催告函之「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㈡如係請求票款: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提出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 阮丞宥阮古瑩嬌 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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