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732號債權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湘議 即湘之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請求金額(聲請人已具狀表明未開立發票,應更正請求金額為未含稅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