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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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075號債權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永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蔡永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維修單據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0,838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總金額等,及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