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張智明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原告 張斌漢
張斌全 張斌祺謝罔市 ○○○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5=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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