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英 、 許大友 、 許世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566元(計算式:298249+317073+74244=6895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