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玥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66,6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24,3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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