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姜明智 債務人蔡 美貴 債務人姜 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姜明智:⑴於民國91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蔡美 貴、 姜瑞祥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421,580元。⑵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蔡美貴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208,568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姜明智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分別為52,444元、208,56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蔡美貴、姜瑞祥為連帶保證人,對各連帶保證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姜明智、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08568│美貴│1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姜明智、姜│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326%│││52444│瑞祥、蔡美│1月1日起│││││元│貴││││└──┴───┴─────┴──────┴──────┴───────┘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姜明智、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8568│美貴│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姜明智、姜│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444│瑞祥、蔡美│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貴│││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