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1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德興宮 與被上訴人 呂文裕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林金吾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