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甲00000000
丁00000000
0號
宋亞萍 即匯滿企業行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 律師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起訴後變
更為丙○○,並於97年10月16日聲明承受訴訟,於法相合,
先此敘明。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執本院95年度執字第6575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就債
務人 林永村 關於系爭如附表所示動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
96年度執字第80291號強制執行在案,然系爭如附表所示
之自行車等動產係原告等寄交該執行程序債務人林永村,
委託其售賣之物品,其所有權為原告等所有,詎被告竟認
為係其債務人即林永村所有,聲請鈞院執行查封,殊屬誤
會,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提起本件異議
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附呈之估價單係於林永村取貨時,由原告製
作,經林永村確認,並簽其姓於估價單後,留存於原告存
查。林永村向原告取貨後,如有售出,則按估價單所載定
價扣除4%作為代售佣金後,將所餘價金,於再行取貨時,
與原告結算,以現金交給原告,林永村有無以超過估價單
所載定價之價款出售寄賣之自行車,原告均不予過問。因
林永村經商失敗,所有財產均已被查封拍賣,且已被銀行
列為拒絕往來戶,因此,每次應給付原告之款項,均係於
再次取貨時,以現金給付,原告等因與林永村有多年交情
,因念林永村經濟陷於困境,乃以寄賣方式,供貨給林永
村,讓其賺取佣金,以支應家庭生計。
(三)查原告 涂鴻明 經營東明車料行,營業地址在台北縣板橋市
,有狀附之營業稅繳款書影本可證,至於估價單所蓋之東
明車業廠章,係誤蓋用,東明車業廠並無營業登記。又查
被告97年10月16日答辯狀所載之 涂竹 係原告涂鴻明之父,
其所經營之東明車料行係登記於台北市之商號,與本件無
關。
(四)原告甲000000000直有營業及進貨,原告丁00
000000也還在營業,此有出貨清單、統一發票附卷
可參。
(五)聲明:
⒈本院96年度執字第8029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
附表所示原告等所有之動產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
(一)本案系爭執行標的物原存放之場所為「台南市○○區○○
路一段163及165號」該場所目前經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
6575號強制執行拍賣在案,訴外人龍慶車料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龍慶公司)於執行拍賣程序中曾具狀主張拍賣
之不動產係所有人林永村無償提供龍慶公司使用(負責人
林義龍 為林永村之子),並為債務人林永村所不爭之事實
,故原告主張將本案系爭執行標的物寄交債務人林永村售
賣,而非委寄龍慶公司售賣,於理不合。
(二)本案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林永村間之寄售因訴外人林永村
信用不良,故其寄售關係僅憑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為憑,
惟該估價單上所蓋之戳章係東明車業廠並非原告東明車料
行,且經被告查詢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該東明車料行登記負
責人為涂竹,亦非原告訴狀所載涂鴻明,與事實不符。
(三)查證人林永村於97年10月2日到庭證稱「(東明車料行是
否有給你簽收收據?)我們都是三十年的老朋友了,只要
結算清楚,原告就會直接在單據上畫掉。」然依原告所提
出之政務核算數量共計84輛,該證物並無任何劃掉之情形
,則證人就原告於97年3、4月間所寄賣之自行車全無出售
,惟本件本院查封之車輛全部共69輛,則被告實際所查扣
之數量與原告等所寄售之數量明顯不符,另依原告估價單
所訂之每輛自行車之寄售單價最高為7,500元,平均價約
為2,000元~3,000元之間,如依證人所言以售價4%計算佣
金大約為120元,似乎與常理不合。
(四)次查,證人林永村證述,因其自96年間開始幫原告等賣售
自行車,時至今日已有一段時日,故其估價單上所列之單
價均已熟背,故估價單二聯均由原告等收執,何以審判長
就原告等所提出之估價單上所列20D双避一台售價為何?
證人所回答一台至少須2,000元以上,與原告所提出之估
價單上所列之金額明顯不符。
(五)本案依原告於庭上一再主張其與訴外人林永村間之寄售關
係均賴以原告所簽立並經由訴外人林永村所簽收之估價單
為雙方寄售之憑證(估價單原本均由原告收執),若原告
所言為真,則本案原告應為估價單上之東明車業廠並非東
明車料行。
(六)查被告查詢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依原告涂鴻明所主張其所經
營設籍台北縣之東明車料行申請登記設立時間為87年10月
3日,至今已營業多年,在營運及管理上均應已上軌道,
應不會有如原告涂鴻明所言誤蓋之情事,且本案依原告所
提出之證物其中屬於東明車業廠所開立之估價單二紙開立
日期分別為97年3月1日及97年4月24日,假設原告主張係
誤蓋所言為真,何以會於不同期日及時間一再誤蓋,顯見
原告所開立之估價單應為同一時間所為。
(七)原告等於起訴狀附表中主張該附表所列共計62部自行車為
原告等所有,惟查該附表所列明細中並無兒童小型自行車
,惟據證人林永村於97年11月19日至本案系爭標的保管地
點進行指認,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及編號2二部自行車係
兒童小型車,顯與事實不符。
(八)次查,被告於97年7月25日與97年12月15日前往原告甲0
0000000營業處所:台南市○○路○段○○○巷○弄○○
號訪查,大門深鎖,經向鄰居查訪稱很少看到有人來開門
,另於97年12月12日前往另依原告丁00000000營
業處所: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標的,在巷
附近工廠詢問表示沒聽說有從事腳踏車組裝之工廠,且依
原告東明車料行所提出之營業稅繳款收據係課徵94年4~6
月之稅款,為證明原告等上有繼續營業之事實,懇請原告
提出97年1~6月份401表。
(九)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
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一)不爭執事項:被告執本院95年度執字第6575號債權憑證(
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1年度促字第56488號支付命令)向本
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林永村所有財產為強制執行,
97年5月6日聲請對如附表所示(即97年11月19日本院會同
兩造至被告保管地點台南市○○路○段○○號地下二樓勘驗
後所製之附表)之車輛進行查封,經本院執行處書記 官督
同執達員至台南市○○路○段○○○號查封上開物品,並交
由被告保管中。
(二)爭執事項:原告與第三人林永村間就系爭查封標的物是否
成立寄售關係?是否為系爭扣押標的之所有權人?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放置債務人住宅之
動產,屬債務人所有,乃社會事實之常態,第三人所有之動
產放置債務人住宅,為社會事實之變態,因之,第三人主張
放置債務人住宅之動產為其所有,自應由第三人負舉證之責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其就系爭如附表所示自行車各與訴外人即本件執行事
件債務人林永村間成立寄售關係,為被告所否認,則依前揭
說明,原告自應就其為系爭自行車之所有權人,與訴外人林
永村間僅成立寄售關係等情,負舉證責任。經查:
(一)本案系爭執行標的物原存放之場所為「台南市○○區○○
路一段163及165號」,該場所依被告提出之經濟部工廠登
記證記載,乃訴外人「龍慶車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龍慶公司)工廠廠址,且該工廠登記製造主要產品為「
機車後座車墊、自行車零件及裝配」,又觀被告所提龍慶
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該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各種自行車
及零件組立加工及製造買賣業務」,所營事業適與系爭執
行標的物即自行車之買賣有關,是被告主張系爭存放於龍
慶公司之系爭自行車為龍慶公司所有等情,合乎常情,尚
非無據。
(二)本案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林永村間就系爭執行標的物即自
行車間僅成立寄售關係,固據提出估價單為憑,惟該估價
單與一般業界買賣交易所使用之訂單並無不同,亦無任何
寄售之字樣,原告又未提出任何寄售契約以實其說,本院
尚難僅以估價單認定原告與訴外人林永村間有寄售關係。
(三)原告雖又舉證人林永村到庭證稱:「(附表京城銀行查封
的腳踏車為何人所有?)是原告甲00000000、原
告丁00000000、原告宋亞萍即匯滿企業行所有,
但是他們同情我,所以給我寄賣,如果我有賣出,我有百
分之四的利潤。」等語,惟查證人林永村與訴外人龍慶公
司之負責人林義龍係父子關係,亦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
人,為本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就本件訴訟有利害關係,
其所為證述難免偏頗,且依其所言:「(東明車料行是否
有給你簽收收據?)我們都是三十年的老朋友了,只要結
算清楚,原告就會直接在單據上畫掉。」等語,對照原告
所提出之估價單上記載自行車數量共計84輛,並無任何劃
掉之情形,即依證人所言,原告寄售之車輛應尚有84輛未
售出,惟本件本院查封之車輛全部共69輛,數量與原告等
所寄售之數量明顯不符,據此,因認證人證述並不實在。
五、綜上,本件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為如附表所示自行
車之所有人。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請求判決將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80291號執行事
件就如附表所示自行車所為之查封程序予以撤銷,要無理由
,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430元,自應由原告
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蔡曉卿
附表:
┌──┬───────────┬──────────────┐
│編號│型號│原告主張寄售人│
├──┼───────────┼──────────────┤
│1│小型快樂龍(粉紅)│ 王合輝 即連合興│
├──┼───────────┼──────────────┤
│2│小型快樂龍(紅)│同上│
├──┼───────────┼──────────────┤
│3│中型LUNA(銀)│同上│
├──┼───────────┼──────────────┤
│4│中型MAGICHARRY(銀)│同上│
├──┼───────────┼──────────────┤
│5│中型ROG(藍)坐墊BINGO│同上│
││商標││
├──┼───────────┼──────────────┤
│6│中型PROFESSIONAL(銀)坐│同上│
││墊BINGO商標││
├──┼───────────┼──────────────┤
│7│中型MIRAGE(桃紅)坐墊│同上│
││BINGO商標││
├──┼───────────┼──────────────┤
│8│中型國王企鵝親子車(│同上│
││桃紅)三座墊││
├──┼───────────┼──────────────┤
│9│中型VENZO折疊車(紅)│丁00000000│
├──┼───────────┼──────────────┤
│10│中型SHINLUN折疊車(藍│同上│
││)││
├──┼───────────┼──────────────┤
│11│中型VENZO折疊車(黑)│同上│
├──┼───────────┼──────────────┤
│12│中型IRLAND折疊車(藍)│同上│
├──┼───────────┼──────────────┤
│13│中型LUNAROG(香檳金)│同上│
├──┼───────────┼──────────────┤
│14│中型VENZO折疊車(銀)│同上│
├──┼───────────┼──────────────┤
│15│中型VENZO折疊車(銀)│同上│
├──┼───────────┼──────────────┤
│16│中型SHINLUN折疊車(紅│同上│
││)││
├──┼───────────┼──────────────┤
│17│中型VENZO折疊車(銀)│同上│
├──┼───────────┼──────────────┤
│18│中型VENZO折疊車(白)│同上│
├──┼───────────┼──────────────┤
│19│中型MOSSO折疊車(銀)│同上│
├──┼───────────┼──────────────┤
│20│中型SHINLUN(橘)│同上│
├──┼───────────┼──────────────┤
│21│中型MTBISPEED(橘)│同上│
├──┼───────────┼──────────────┤
│22│成人VENZO(紅白)│同上│
├──┼───────────┼──────────────┤
│23│成人FUJI(銀)│同上│
├──┼───────────┼──────────────┤
│24│成人FUJI(黑白)│同上│
├──┼───────────┼──────────────┤
│25│成人IRLAND(紅黑金相間)│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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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成人FUJI(紅黑金相間)│同上│
├──┼───────────┼──────────────┤
│27│成人IRLAND(藍銀紅相間)│同上│
├──┼───────────┼──────────────┤
│28│成人VENZO(藍白黃相間)│同上│
├──┼───────────┼──────────────┤
│29│成人VENZO(黑)│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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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成人IRLAND(紅白黑相間)│同上│
├──┼───────────┼──────────────┤
│31│成人IRLAND(黑紅金相間)│同上│
├──┼───────────┼──────────────┤
│32│成人IRLAND(黑銀紅相間)│同上│
├──┼───────────┼──────────────┤
│33│成人VENZO(藍)│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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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NORTHSTAR(藍白紅相間)│同上│
├──┼───────────┼──────────────┤
│35│成人VENZO(藍)│同上│
├──┼───────────┼──────────────┤
│36│成人IRLAND(黑銀紅相間)│同上│
├──┼───────────┼──────────────┤
│37│成人VENZO(紅黃白)│同上│
├──┼───────────┼──────────────┤
│38│成人VENZO(銀)│同上│
├──┼───────────┼──────────────┤
│39│成人VENZO(藍)│同上│
├──┼───────────┼──────────────┤
│40│成人FUJI(灰白)│同上│
├──┼───────────┼──────────────┤
│41│成人FUJI(紅白)│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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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成人MAGIC(銀藍)│甲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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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成人CYGP(藍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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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成人IRLAND(藍銀)│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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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成人SILUERPOH(銀)│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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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成人MAGIC(藍)│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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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成人MAGIC(藍)│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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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成人IRLAND(銀黑)│同上│
├──┼───────────┼──────────────┤
│49│成人IRLAND(銀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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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成人MAGIC(藍)│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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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成人SAVEBK(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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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成人MAGIC(藍銀)│同上│
├──┼───────────┼──────────────┤
│53│成人IRLAND(灰藍)│同上│
├──┼───────────┼──────────────┤
│54│成人IRLAND(灰藍)│同上│
├──┼───────────┼──────────────┤
│55│成人MAGIC(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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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成人MAGIC(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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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成人MONTANA(耦色)│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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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成人KHS(銀黑)│同上│
├──┼───────────┼──────────────┤
│59│成人無牌(深藍把手斑馬│同上│
││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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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成人MAGIC(藍銀)│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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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成人APEX(紫)│同上│
├──┼───────────┼──────────────┤
│62│成人電動車(紅)│宋亞萍即匯滿企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