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1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5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1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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