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5號
聲 請 人宏積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欄有漏載「被告之一已為給付
者,他被告免為給付」之顯然錯誤,請求更正云云。查:本
件聲請人宏積電子有限公司應負之票據責任與聲請人甲○○
應負之返還借款責任係屬學理上之不真正連帶債務,法律並
無明文規定,故關於「被告宏積公司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於如主文第2項之被告甲○○清償範圍內,免給
付義務,反之亦同」之記載,依法本不適於主文欄內載明,
是本件判決主文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又關於上開事項之記載,本件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六內已
為敘明,故應不致發生法院受理強制執行時,就聲請人財產
執行結果,相對人即原告乙○○受領之金額會超過新台幣72
5,000元之問題,且聲請人若慮及於強制執行時發生上開問
題之處理,自可依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併此指
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