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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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5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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