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1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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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21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九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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