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 黃成宏
黃盛松
徐藝瑄 柯家定 柯家閎 兼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蓉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來香陳貴有黃文炫黃文鑒黃文暉陳碧沼陳碧雪陳屏蓉歐陽鋒歐陽毅翁琿瑛翁木蘭翁德昌翁德裕翁翊菁王晴暉林瑞玉林添財林瑞華林寶貴林柔含劉達觀劉達真王國棟王晴祺王晴璋蔡維倫蔡維容陳木香陳胡隨陳純德陳純鋒陳宣孝陳錦文陳泓諭陳秀滿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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