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5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致言 選任辯護人 林易玫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潘 致言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潘致言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2年8月17日執行羈押,至112年11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之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且前此於110年間曾因詐欺罪嫌遭通緝之情事,則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青怡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