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黃文茂 被告 徐士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1號(原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84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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