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陳清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村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 安南分 │陳清朝│104年1月12日│100,000元│FB0000000││││司 黃盟焜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