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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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86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莊德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莊德政原於民國96年1月15日向有限責任高雄第
二信用合作社辦理消費性信用貸款,借款300000元整,並簽發消費性貸款契約書乙份,約定如請求標的之聲明所載之利率、利息、違約金收取方式,且約定按月本息攤還。
㈡上開借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元整,及自民國
098年0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
㈢本行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21日金管
銀國字第09800334030號函核准受讓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即保證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其營葉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一併敘明,敬請准予備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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