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 林張河妹 被告 何秀霞 上列被告何秀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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