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5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柄宏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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