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佑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