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邱淑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 陳美女 、 徐萍 、 俞柏維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全部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請求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而涉訟部分,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7,16
1元(1,326.3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22/13000×公告現值42,700元=967,16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請求就同上小段2419建號房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部分而涉訟者,其價額應以稅捐機關認定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準】,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
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