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4號上訴人 謝文章
陳萬來 魏 謝玉蘭 魏金良 郭鋒榮 郭漢文 郭漢洲 王耀賢 王能堂 温寶山 黃奇峰 黃秋山 翁慶瑞 邱振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佔用人│位置│坐落地號土地│佔用面積│坐落土地│訴訟標的價│應徵第二審│││編號│(臺南市後壁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額│裁判費││││ 烏樹林 段)││(平方公尺│(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陳萬來│A5│555地號土地│43│2,100元│304,810元│4,965元││├───┼───────┼──────┤│││││A5-1│555地號土地│55│││││├───┼───────┼──────┤│││││A5-2│555地號土地│43│││││├───┼───────┼──────┼─────┤││││A5-3│553地號土地│13│670元│││├────┼───┼───────┼──────┼─────┼─────┼─────┤│謝文章│A8│555地號土地│29│2,100元│386,400元│6,285元││├───┼───────┼──────┤│││││A8-1│555地號土地│123│││││├───┼───────┼──────┤│││││A8-2│555地號土地│17│││││├───┼───────┼──────┤│││││A8-3│555地號土地│15││││├────┼───┼───────┼──────┼─────┼─────┼─────┤│王能堂│B1│583地號土地│87│2,100元│272,550元│4,470元│││├───────┼──────┼─────┤│││││587地號土地│15│670元││││├───┼───────┼──────┼─────┤││││B1-1│583地號土地│38│2,100元│││├────┼───┼───────┼──────┼─────┼─────┼─────┤│郭鋒榮│B3│583地號土地│30│2,100元│172,200元│2,820元││├───┼───────┼──────┤│││││B3-1│583地號土地│38│││││├───┼───────┼──────┤│││││B3-2│583地號土地│14││││├────┼───┼───────┼──────┼─────┼─────┼─────┤│魏謝玉蘭│B4│583地號土地│41│2,100元│363,300元│5,955元││├───┼───────┼──────┤│││││B4-1│583地號土地│22│││││├───┼───────┼──────┤│││││B4-2│583地號土地│17│││││├───┼───────┼──────┤│││││B4-3│583地號土地│93││││├────┼───┼───────┼──────┼─────┼─────┼─────┤│郭漢文│B5│583地號土地│71│2,100元│304,810元│4,965元││郭漢洲├───┼───────┼──────┤│││││B5-1│583地號土地│48│││││├───┼───────┼──────┤│││││B5-2│583地號土地│16│││││├───┼───────┼──────┤│││││B5-3│583地號土地│6││││││├───────┼──────┼─────┤│││││587地號土地│13│670元│││├────┼───┼───────┼──────┼─────┼─────┼─────┤│黃秋山│B6│583地號土地│64│2,100元│279,300元│4,470元││├───┼───────┼──────┤│││││B6-1│583地號土地│30│││││├───┼───────┼──────┤│││││B6-2│583地號土地│39││││├────┼───┼───────┼──────┼─────┼─────┼─────┤│魏金良│B7│583地號土地│4│2,100元│34,090元│1,500元│││├───────┼──────┼─────┤│││││587地號土地│7│670元││││├───┼───────┼──────┼─────┤││││B7-1│583地號土地│10│2,100元│││├────┼───┼───────┼──────┼─────┼─────┼─────┤│翁慶瑞│B8│583地號土地│33│2,100元│69,300元│1,500元│├────┼───┼───────┼──────┼─────┼─────┼─────┤│王耀賢│B10│583地號土地│41│2,100元│134,400元│2,160元││├───┼───────┼──────┤│││││B10-1│583地號土地│10│││││├───┼───────┼──────┤│││││B10-2│583地號土地│13││││├────┼───┼───────┼──────┼─────┼─────┼─────┤│邱振祥│B11│583地號土地│20│2,100元│239,400元│3,810元││├───┼───────┼──────┤│││││B11-1│583地號土地│94││││├────┼───┼───────┼──────┼─────┼─────┼─────┤│温寶山│B12│583地號土地│10│2,100元│121,800元│1,995元││├───┼───────┼──────┤│││││B12-1│583地號土地│28│││││├───┼───────┼──────┤│││││B12-2│583地號土地│20││││├────┼───┼───────┼──────┼─────┼─────┼─────┤│黃奇峰│B15│583地號土地│20│2,100元│81,900元│1,500元││├───┼───────┼──────┤│││││B15-1│583地號土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