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 律師被告 陳翁玉女
謝廣 訴訟代理人 謝秀珠 被告 陳萬來
黃景生 黃 邱牡丹 謝文章 郭明輝 郭明義 翁 吳仙女 吳大塹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阿富 被告 吳林月雲
魏 謝玉蘭 魏金良 郭鋒榮 郭漢文 郭漢洲 王耀賢 王能堂 郭來福 陳益生 温寶山 郭燈山 黃奇峰 黃秋山 郭明雄 翁慶瑞 邱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於108年9月26日為聲明變更(以地政事務所測量後所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為依據),循此計算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7,2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即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已繳40,303元,尚應補繳5,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被告等人占用土地面│價額│總計││號││公尺│積│(小數點以下四│(新臺幣)││││(新臺幣)│(平方公尺)│捨五入)││├─┼─────────┼───────┼─────────┼───────┼──────┤│1│臺南市後壁區 烏樹林 │670元│47│31,490元│4,487,280元│││段553地號土地│││││├─┼─────────┼───────┼─────────┼───────┤││2│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670元│2│1,340元││││段554地號土地│││││├─┼─────────┼───────┼─────────┼───────┤││3│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2,100元│904│1,898,400元││││段555地號土地│││││├─┼─────────┼───────┼─────────┼───────┤││4│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2,100元│1,206│2,532,600元││││段583地號土地│││││├─┼─────────┼───────┼─────────┼───────┤││5│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670元│35│23,450元││││段587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