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 律師被告 陳翁玉女
謝廣 訴訟代理人 謝秀珠 被告 陳萬來
黃景生邱牡丹 謝文章 郭明輝 郭明義吳仙女 吳大塹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阿富 被告 吳林月雲
謝玉蘭 魏金良 郭鋒榮 郭漢文 郭漢洲 王耀賢 王能堂 郭來福 陳益生 温寶山 郭燈山 黃奇峰 黃秋山 郭明雄 翁慶瑞 邱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於108年9月26日為聲明變更(以地政事務所測量後所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為依據),循此計算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7,2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即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已繳40,303元,尚應補繳5,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被告等人占用土地面│價額│總計││號││公尺│積│(小數點以下四│(新臺幣)││││(新臺幣)│(平方公尺)│捨五入)││├─┼─────────┼───────┼─────────┼───────┼──────┤│1│臺南市後壁區 烏樹林 │670元│47│31,490元│4,487,280元│││段553地號土地│││││├─┼─────────┼───────┼─────────┼───────┤││2│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670元│2│1,340元││││段554地號土地│││││├─┼─────────┼───────┼─────────┼───────┤││3│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2,100元│904│1,898,400元││││段555地號土地│││││├─┼─────────┼───────┼─────────┼───────┤││4│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2,100元│1,206│2,532,600元││││段583地號土地│││││├─┼─────────┼───────┼─────────┼───────┤││5│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670元│35│23,450元││││段58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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