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6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裕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