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14日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等罪,經本院於96年2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60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8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特種文書罪、偽造公印文罪及詐欺取財罪,係牽連犯,從重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蕭汝芳